《征求意见稿》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,通过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,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。其秉持严宽相济、过罚相当的原则,对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作出区分,并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。同时,该《征求意见稿》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,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,履职尽责、廉洁从业,从而保障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。
该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金融机构拟任、现任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:
-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-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;
- 具有良好的品行、声誉;
-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、经验及能力;
- 具有良好的经济、金融从业记录;
-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;
-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;
- 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。
此外,《征求意见稿》还规定,金融机构在任命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(理事)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,必须确认其符合上述任职资格条件。对于需要获得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,金融机构应在他们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,未经核准不得履职;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,金融机构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。
附: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(理事)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责编:李文玉 | 审核:李震 | 监审:万军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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